《办法》共计五章三十二条,对于中药材经营管理、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部门监管等内容进行明确。其中,《办法》对中药材经营管理做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中药材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经营质量的主体责任以及中药材经营的范围和要求。如,从事中药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经营的中药材质量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自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非法收购、出售、利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制品、野生植物药材;禁止非法收购、出售国家公布的28种毒性中药材。
在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管理方面,《办法》主要对市场开办者、销售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了中药材专业市场的仓储管理、经营范围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其中,对于市场开办者,《办法》主要提出了三方面要求。
依法开办,程序规范。中药材市场开办者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市场管理与活动,应当建立集中的中药材仓储中心,对暂时不能进入仓储中心的经营业户,由开办者对其中药材仓库实行备案管理,同时对进入本市场销售的中药材质量和销售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履职尽责,保证质量。《办法》中明确,中药材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中药材质量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市场的中药材质量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要求市场开办者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负责中药材质量监管,加强中药材质量风险防控。
强化管理,建章立制。《办法》中要求,中药材专业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努力发展现代化中药材流通模式,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中药材质量管理制度、风险分析预警、舆情监测体系等。日常管理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据了解,菏泽市拥有山东省内唯一个国家级中药材专业市场,即舜王城中药材市场,是全国重要中药材集散地。《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当地规范中药材市场经营秩序,加强中药材质量安全管理,提高中药材市场监督管理水平,促进中药产业健康发展。